宣化区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暂行办法
| 招商动态 |2016-07-20
宣化区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鼓励与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我区投资兴业,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张家口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和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政策。
一、招商引资范围
1.凡从我市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品牌、管理方式等都属于招商引资的范围。
2.全方位开放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之外,所有的产业向外来投资者开放;投资方式可采用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鼓励市外客商在我区投资新办高端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高新技术项目、环保、新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基础建设、装备机械制造、生态旅游、精品农业等项目。
3.鼓励高端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高新技术项目、环保、新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基础建设装备机械制造、精品农业等项目进入我区各类园区,对进入园区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优惠政策。
4.引进项目须符合当年市重点项目标准,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在80万元/亩以上,可列为本区重大投资项目,符合我区经济发展战略,但暂时无法列入当年市重点项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优惠。
二、财税优惠政策
1.在我区投资的国家鼓励类项目(风电类除外),总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依据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技改、兼并、收购、参股、控股现有企业的,按新增所得税计算)区级留成部分,前三年由区财政提供全额支持,4—6年内按50%提供支持。
2.域外银行金融机构来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实际到位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的,区财政给予30万元的开办费奖励;1000万元—5000万元的,区财政给予10万元的开办费奖励。证券、期货、保险等机构来我区设立分支机构,视实际注册资本及影响力大小,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3.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鼓励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研发基金的方式奖励给企业。对收购破产、停产生产性企业的,视为新上项目。
4.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鼓励性项目,投资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前两年财政按20%用于奖励企业。
5.世界500强企业、中央直属企业(二级以上公司)在我区设立具有总部性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著名国家级科研院所、高校、医院在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属机构,新上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点影响的项目,财税、土地、奖励政策区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大优惠。
6.国营、民营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注册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且生产基地在区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依据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前三年由区财政按50%提供支持,4—6年内按30%提供支持。
三、服务保障政策
1.区外客商来我区投资重大项目,实行区领导联包制度,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为区外客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来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入户、子女就学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帮助,并将其纳入我区城市养老保险范围,实行无障碍转移。
3.对重点企业用工实行四项免费,即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帮助组织招工;免费进行用工备案,组建个人档案;免费提供劳动人事代理,对大中专毕业生在企业务工期间的档案、职称等人事关系进行统一管理;企业用工需求2O人以上的,免费提供技能培训。
4.对社会责任心强、守法经营的投资者,按相关规定优先推选各级政协委员或参选各级人大代表,或聘为区委、区政府经济顾问,颁发荣誉证书。
四、优质服务承诺
1.提高办事效率。为客商搞好“一站式”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实行限时办理制度,对新建的投资企业,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2.实行收费登记和公示制度。公开项目报批过程当中所有的收费项目标准,一律按最低限标准执行,否则,企业有权拒缴。
3.对新建投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由纪检委、监察局实行挂牌保护,任何单位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到企业检查,确需进行检查的,须报区纪委、监察局核准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企业搞集资、摊派活动,不得为企业指派施工单位和强买、强卖设备料件以及指定中介机构和保险机构。
五、项目奖励政策
凡引进本区外及境外投资项目、资金。经商务、财政、工商、国税、地税、审计等部门联合认定后报区政府批准,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奖励项目单位。对新引和增资外资项目,实际投入资金达到5亿元以上的,按1‰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引和增资内资项目,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并如期完成达产后,按0.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限额200万元人民币。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按3‰给予一次性奖励。争取上级计划外资金成绩特别突出的,由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给予专项奖励。
2.按照中介人奖励申报程序,对引进的外资项目和生产经营性内资项目,如期完成并达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列支,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
3.凡本办法规定鼓励的项目投产后,经区有关部门认定,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区级财政的贡献额较上年纯增部分给予奖励,具体额度为:纯增额50万元以下的按3‰给予奖励;51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按5‰给予奖励;101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按8‰给予奖励;201-500万元(含500万元)按10‰给予奖励;501万元以上按1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200万封顶。
六、附则
1.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新投资项目不再执行之前本区发布的同类规定办法。
2.投资企业注册地不在宣化区的,或在宣化区注册非独立法人企业的,原则上不享受本办法。
3.凡本规定未涉及的鼓励投资规定和办法,按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4.区内原有企业投资新建、改扩建项目的优惠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5.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宣化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